广州什么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和奶奶去世了,本该二儿子继承一份遗产,但二儿子比爷爷和奶奶还先去世,于是二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就由其女儿(刘二孙)来继承,这就叫代位继承。
书节选:
关于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问题。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生前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顺序继承人刘大女、刘二儿、刘三女、刘四女依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二儿早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去世,其可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女儿刘二孙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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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祖屋被某个子女拆旧建新,其他子女能起诉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可以,因为祖屋是全家一起的,都有份继承。某一个子女拆旧建新了,势必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应当赔偿。但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如原告需举证证明祖屋的价值,这样才能赔偿金额,而房屋已被拆掉是没法评估价值的,部分法官可能会酌情一个金额。另外很多此类案件已经过了3年时效,也无法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五儿子拆掉祖屋建新房,其他几个儿子知情且还帮忙建房。后新建的房屋拆迁,一下子获得巨额补偿。其他几个儿子就起诉,认为自己也有份。就认为从拆房到现在已5年,过了3年时效,驳回其他几个儿子要求赔偿的请求。
书节选:
根据庭审情况,双方均确认案涉某号宅基地在马前妻去世时均已建有相应祖屋及附属物,相关祖屋及附属物即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亦可被认定为马前妻的遗产,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祖屋及附属物已被何某5拆除,即马前妻的遗产已实际不存在,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实际是基于其应继承的遗产被他人损毁而生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次,庭审中何某5陈述上述各地址的房屋分别被拆旧并新建于1999年至2017年间,且部分新建房屋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家属亦有参与提供劳务,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每年都会回来,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此确认,亦是言,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何某5新建房屋的事实是知悉的,从何某5后一次新建房屋至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已近五年,显然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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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置房所有权确认纠纷中,能否起诉过户至自己名下?
张静律师解答:如多套安置房的分割已经协商好,才能起诉过户至各人名下。如果还没有协商好,则只能起诉确认自己对全部安置房享有多少分之一的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拆迁。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3个女儿的诉求。但因各产权人之间对无法分割尚未达成一致,故3个女儿没有起诉过户,只起诉了确认产权份额。
书节选:
本案中蔡1、蔡2、蔡3仅请求确认其对涉案争议的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请求对其所享有的份额由蔡4、蔡5名下过户至其三人名下。因此,本案仅确认蔡1、蔡2、蔡3涉案争议的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关于过户的条件,需待六套房屋全部办理产权证,并确定其余各当事人应支付给办理产权证一方当事人除补偿款之外的垫付款项及费用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方可过户。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分割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伯伯名下,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继承使用权,不能起诉继承产权,如要起诉继承产权,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销宅基地证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却登记在伯伯名下。开始起诉继承产权,得知因宅基地证未撤销,很可能败诉后,更改请求为继承宅基地房使用权。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支持。
书节选: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审期间变更请求为:“请求樊某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上盖的二分之一产权中的使用权益由两原告继承享有”。
二审认为:1989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向樊某2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16638号),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镇××××迎龙巷(里)(现门牌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使用人为樊某2,宅基地面积109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瓦,建筑层数一层。该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基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盖为五层楼的新建房屋。根据广州市龙洞龙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综合税费》、《纳税登记本》、《书面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新建的五层楼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进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对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建成后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不作樊某3的遗产处理。虽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合法产权,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产生财产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作为遗产处理。樊某3生前表示该房屋由樊某1继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由樊某1继承。一审未按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改判撤销一审决;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权由樊某1继承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