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证模式: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科学、公正、创新、服务的准则,可以依据欧盟标准,实验室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广大头盔厂商提供安全头盔的产品检测(具体项目见下图),并出具有威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7号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5号令)等法律、行政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工厂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规定的检查项目,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等。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产品一致性检查: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a)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适用年龄、警示说明;b)认证产品的结构、外观、颜色(适用时);c)认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