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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人员条件
1、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技术人员。有机热载体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
还要看人员是否有
比如:压力容器作业:氧舱维护保养
电梯作业: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安装、客运索道维修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不要求试制球罐(A3)。该单位应当具备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并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其中焊工合格项目要求除外),或者具备球罐(A3)制造资质并满足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或者同时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和球罐(A3)制造资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