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不要求试制球罐(A3)。该单位应当具备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并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其中焊工合格项目要求除外),或者具备球罐(A3)制造资质并满足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或者同时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和球罐(A3)制造资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